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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_实时

发布日期:2022-12-13 21:10:49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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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 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可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补充营运资金,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因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出售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而形成的,是历史期间已经发生并延续下来的,不属于新增关联担保;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新华、魏学军、朱仲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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